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建筑勘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作计划,编制本部门、本地区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设计进度计划,上报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下达。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设计进度计划和主要技术经济考核指标,结合本单位任务情况,编制年度设计工作计划。承接上级下达任务之外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也应列入本单位的年度设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国家计划委员会,有关部和各省、市、自治区主管基建的综合部门,应加强对设计计划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帮助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上级的要求,明确规定本单位的设计进度、工作量、优良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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