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物资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危险住房维修问题的紧急报告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导。   二、在城建资金和房租使用安排上,要坚决贯彻以维修为主的方针。当前要彻底查清房屋破损情况,制定补还房屋失修欠帐的规划,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78]13号文件要求,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在两三年内基本修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三、五年内扭转房屋严重失修失养的局面。为此,应再次重申,城市维护费和“百分之五”城建资金,是城市的专项维修、建设资金,必须坚持中央规定“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准扩大使用范围,城建资金的使用一定要坚持先维修后基建的原则,一九八一年用在房屋维修上的资金要比一九八年增加百分之十至二十,资金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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