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1-07-03 17:52
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完全满足要求时,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核定和设计变更签证制度,并均应具有文字记录,归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4.4对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检验工作:   4.4.1 凡有出厂证明或检验报告单的,原则上不需检验,但对性能容易变化,或由于运输影响、储藏过期可能变质的,仍须经过检验,在确认合格后方能使用。   4.4.2凡现浇混凝土结构、预制构件、砌筑砂浆必须按规定作试块检验。   4.4.3对成品、半成品要严加检验,不合格的,预制加工单位不准出厂,修缮施工单位不准使用。   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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