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房屋修缮技术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1-07-03 17:52
行技术交底,作出交底记录或纪要。   5.3经技术交底后, 经营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甲方代表)与修缮施工单位建立固定联系,监督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的实施。   5.4若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与现场实际有出入, 或因施工技术条件、材料规格、质量等不能满足要求时, 修缮施工单位应及早提出, 经制定修缮方案或进行修缮设计的单位同意签证并发给变更通知书以后,方可变更施工。   5.5从修缮工程特点出发, 凡不改变原修缮设计或修缮方案(结构不降低)和不提高使用功能及用料标准的条件下, 在征得甲方代表同意鉴证后,可酌情增减变更项
7/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