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城住字[1986]1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重庆、武汉、哈尔滨、大连、沈阳、广州、西安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由我部委托重庆市和锦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13-86,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制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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