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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