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3、高速公路服务区(区内经营性用地除外)。 4、公路养护道班(工区)。 5、公路线路用地界外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防洪、防雪、防波、防风沙设施及公路环境保护、监测设施。 (十七)水路交通设施用地 1、码头、栈桥、防波堤、防沙导流堤、引堤、护岸、围堰水工工程。 2、人工开挖的航道、港池、锚地及停泊区工程。 3、港口生产作业区。 4、港口机械设备停放场地及维修设施。 5、港口专用铁路、公路、管道设施。 6、港口给排水、供电、供暖、节能、防洪设施。 7、水上安全监督(包括沿海和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