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资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相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