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日期:2011-07-03 17:52
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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