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得收费。   各地按照规定管理权限批准收取的房屋他项权利(包括抵押权、典权等)登记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行使房产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于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五、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项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负责审批,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负责核定。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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