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屋有关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房屋有关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2]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近期,在契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1511号)(以下简称《通知》)中的有关政策。   (一)关于《通知》的执行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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