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屋有关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规定,因此,单位和个人购买房屋,应当按照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包括预售合同)时的签约日期并按照契税规定计算应纳税款。   鉴于《通知》的发文日期是2001年9月10日,因此,凡是在此日期之前签订购买房屋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仍按照原有政策执行;在此日期之后签订购买房屋合同(包括预售合同)的,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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