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体工程、配套工程、“三废”治理工程同时建成,按规定的建设规模形成综合生产能力。非工业项目要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一般应保证下列主要建设条件。 1、保建设资金。按确定的建设总进度和包干投资总额保证连续建设所需的资金。 2、保设备、材料。按主要物资用量清单和建设进度,在包干指标的范围内组织资源,保证供应,或委托物资配套承包公司和设备成套公司承包供应,也可把物资分配指标划转给包建单位,由包建单位订货采购。 3、保外部配套条件。妥善安排供电、供水、通讯、交通运输等外部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