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资金使用进行统筹安排,不受年度的限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由工程承包公司或施工单位实行投资包干后节余的投资,全部作为企业收入。国家预算内拨款改贷款的投资和银行贷款安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其中50%用于归还贷款;建设单位不负责还款的,包干节余的投资,留成50%,其余交给还款单位,用于归还贷款。国家拨款改贷款的投资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干节余投资上交财政20%,上交主管部门30%,留成50%。小型项目节余额不大的,与开户建设银行协商后报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