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设项目总投资内的,不计入自筹投资指标。新组建的工程承包公司,3年内免交所得税。   第十九条工程承包公司对勘察设计质量高、现场服务好的勘察设计单位和物资供应及时的物资部门,除按分包合同规定付给费用外,还可以酌情给予奖励。由于勘察设计单位、物资部门未按合同执行而造成经济损失,应予赔偿。   第二十条工程承包公司由于组织管理不善, 造成建设项目工期拖长、质量低劣、资金超出等,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由于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建设条件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赔偿工程承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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