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九条投标企业不得通同作弊,不得行贿,不得哄抬标价,违者取消投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参加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投标企业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标书未密封;   2.未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   
10/1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2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