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3.标书寄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开标时间。 第二十三条确定中标企业的主要依据是,标价合理、能保证质量和工期,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第二十四条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际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 第二十五条确定中标企业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定承发包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或中标企业,要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工作,由各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计委、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