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可以设立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其审批与登记注册程序分别比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设立办事机构,应当按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程序依法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办事机构只能从事与其所属机构经营范围相关的联络业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章 外国人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   第二十条 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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