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顿和规范工作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已经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于2002年7月31日之前重新登记,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认证市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认证机构,是指对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按照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合格评定活动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