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认证咨询机构的任何人员不得参与本机构两年内咨询的企业的认证审核活动。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未经批准、未经登记注册擅自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经营性活动的,由国家认监委、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十条 被审批部门撤销批准资格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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