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印发《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传;   (二)违反认证认可准则的要求;   (三)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   (四)从事损害认证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活动,或者使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   (五)机构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具有国家认证人员注册资格的,由国家认可机构依照注册准则和程序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认监委取消其认证行业从业资格并予以通报。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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