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及认证培训、咨询有关的经营范围按本办法的规定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审批,获得批准的,持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国家认监委按本办法规定出具的批准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提交的各类申请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