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表机构在所辖地区的设立进行审查; (二)在国家认监委的统一组织下对所辖地区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设立的办事机构以及外国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在华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认监委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认可、注册准则与程序; (三)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实施认可、注册; (四)对认可的机构和注册的人员实施认可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