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第三章 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登记注册 第八条 设立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认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办公条件、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 (三)符合有关认证机构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认监委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设立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金)、培训教学设施、人力资源和办公条件; (三)符合有关认证培训机构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