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