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经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个体设计是指从事工程设计个人开业的单位,由开业者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二条开办集体或个体设计单位,要提出申请,经过资格审查,取得设计证书,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能开业。   第三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要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和当地政府的管理、监督,要维护国家利益,端正经营作风,为国家多作贡献。   第四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的资财受法律保护,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侵占。   第五条集体和个体单位设计不得私自接受国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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