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的在职人员参加设计。国家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如有受聘到集体设计单位或申请从事个体设计者,除支援边远地区经过批准可以停薪留职外,必须先办理离职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六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审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城市)办理。申请建筑设计资格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其它行业设计资格的由基建综合部门审批。   第七条申请设计证书的集体或个体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工程设计的能力;   (二)有固定的技术骨干和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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