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计等级和设计范围。对于滥发证书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发证部门的责任。   第十条集体和个体单位的技术人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如因此需要变更设计等级和范围,应重新核发设计证书。如停止营业,应在停业后30日内向发证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注销设计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可在证书规定范围内承担设计任务和参加设计投标,还可与国营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分担设计任务,按规定收取设计费。   第十二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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