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送各项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要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和劳保福利基金,积极改善技术装备,培训职工,提高技术水平,努力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和劳保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应在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章纳税,接受监督。   第四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认真执行设计标准规范,对设计文件严格把关,保证设计质量,努力做出技术先进和经济效益好的设计。   第十六条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不得以本单位的证书、图签代无证单位和个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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