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提交设计。违者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设计证书。   第十七条发证部门要定期对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进行质量抽查,对设计质量高、效果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或提高设计等级;对设计质量低劣的单位要进行批评、降低设计等级、直至吊销设计证书。如因设计错误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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