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院各部门的直属施工企业(含直属厂、矿自营施工企业)由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资格等级标准核定等级,发给资格等级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厅、局所属施工企业的资格等级,由其主管厅、局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等级标准核定等级,发给资格等级证书,并分别报主管部门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建主管部门备案。 定级、发证的对象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备法人条件的施工企业。定级发证工作,一定要严格掌握标准。 三、所有国营施工企业,凭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等级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