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
>
行业资讯
>
政策法规
>
部委规章
>
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订国营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和定级发证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2
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始得经营。 四、施工企业分立,合并或人员构成、技术装备发生变化时,应重新核定等级,换发等级证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施工企业跨地区承担施工任务,应向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五、施工企业的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在全国有效,作为招标单位审查投标企业资格的凭证。 1985年5月21日
4
/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供应
求购
单位
文章
人才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