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营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业的等级与其实际施工能力相一致。   为适应跨行业承担任务的需要,施工企业除按原施工专业申报资格等级外,可同时申报一个以上兼营专业的资格等级,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兼营专业的资格等级标准核定。   每个企业主营和兼营的资格等及其营业范围,主管部门应在核定的资格等级证书中加以明确。   二、虽有固定的组织和一定数量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一定施工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但达不到有关专业最低资格等级标准的建筑队、安装队或修缮队等,可暂不核定资格等级,由主管部门根据其实际施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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