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国营施工企业资格等级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做好协调工作。对不严格按标准核定等级和发证的,有权责令重新核定。对不符合等级标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建设单位(或招标单位)要按施工企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规定的营业范围选定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应按规定的营业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由于不按营业范围选定施工企业,或企业越级承揽任务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要追究责任一方的经济、法律责任。   七、请各地区、各部门接本通知后,抓紧进行核定施工企业资格等级和发证工作,并将本地区、本部门定级发证的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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