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自1983年以来,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3]1022号文的规定,已陆续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由靠国家拨事业费改为承担任务时收取勘察、设计费。1984年4月, 国家计委又组织制定并颁发了全国统一的《工程设计收费标准》,对《工程勘察取费标准》也做了修订。一年多来执行的情况基本上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单位没有经过批准,就随意提高或修改收费标准;有的不应该收费的单位或个人,也擅自收取工程勘察、设计费;个别单位用勘察设计
1/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