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合同规定的配合施工,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参加试车及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在设计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深度进行设计,不能减免设计内容,更不能为了多收费,把一些设计内容分出来另立项重复收费。   七、对标准设计、复用设计,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标准中的有关规定收费,不能把重新描晒甚至于只改换图标的设计,按新项目标准收费。   八、勘察设计单位不能以任何名义收“回扣”,也不能向建设单位授“回扣”,更不能索现现金,否则,主管部门要没收其收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追究其领导人员的责任。   九、建设单位
5/7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10/06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