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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2
费条件和标准的。银行应拒付勘察、设计费。 十二、各地、各部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要在1986年1季度以前,对勘察、设计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单位,要进行批评,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追究领导责任,直至法律责任。通过检查,各部、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勘察、设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报国家计委备案。198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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