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后由主管部签署意见,再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平衡后发给证书;属丙、丁级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获得甲、乙级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各地、各部不需再进行审查、登记和验证。  获得丙级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地区或本行业内的勘察、设计任务,如要跨地区跨行业承担任务,须经任务所在地或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验证。  获得丁级证书的单位,只能承担本单位,本县内的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三条审查和颁发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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