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直至吊销证书。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单位。军队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军队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发证,适用于军队内部。如果承担地方任务,须经任务所在地或项目主管部门验证。集体、个体设计单位仍按《集体和个体设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计设[1985]422号文件)执行,但如果申请甲、乙级证书,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家计划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