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器、装备;具备独立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能力。  1980年以后新组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调整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审批权限的请示报告(国发[1978]145号)的精神和(80)建发施字263号文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后,才具备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条件。  第五条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中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地质系统中的水文地质队,以及有能力承担工程地质的地质队,如果具备本章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经资格审查后,可以发给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如果实行收费制,必须经济上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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