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颁发《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定承担其他行业任务的等级和具体范围,一般要低于主专业的等级。如要申请其行业的甲级资格,必须经过国务院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资格审查后,属甲、乙级单位,请主管部门签署审查定级意见,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平衡后发给证书;属丙、丁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证书。  第十一条地区所属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审查后,属甲、乙级单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签署审查定级意见,按主专业分别报送有关部,经行业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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