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委关于《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甲级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签署定级意见,报建设部审查,经国家计委平衡后由建设部盖章颁发;乙、丙、丁级单位因数量较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规定的分级标准审查,盖章颁发。   三、凡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所属持有专业证书的单位,如承担城乡建设任务,一般要低于主专业的等级。如承担城乡建设甲级设计任务时,需送建设部审查签署意见。   四、持证单位跨地区承担城乡建设勘察、设计任务时,甲、乙级需向项目所在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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