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的,未按(80)建发施字263号文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要进行补办;属企、事业单位和县的,按各部、各地现行的审批办法执行。 二、关于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的审批权限问题。由于乙级勘察、建计单位数量较多,范围较广,行业平衡有一定困难,现决定,乙级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格,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的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证书,由批准部门盖章、颁发,行业不再审查,国家计委不再平衡。获得乙级证书的单位,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证书规定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