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执行《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务。   三、关于颁发甲级证书的用印问题。凡经主管部门审查定为甲级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经国家计委平衡后发给证书。证书由国务院各主管部盖章颁发。   四、关于甲、乙级勘察设计证书的验证问题。部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如承担地方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应主动提交证书副本,请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验证;地方所属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亦可照此办理。各地不能搞层层验证,也不得借验证收取费用或搞新的封锁。   为了鼓励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凡实行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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