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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范围和取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日期:
2011-07-03 17:52
城市暂按不超过委托受监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的1.5‰收取;中等城市暂按不超过2‰收取;小城市暂按不超过2.5‰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地规定。 三、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开户,并由建设银行负责财务管理。 198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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