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7-03 17:52
批,并向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四)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详细规划,一般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审批。特殊重要的区域详细规划,经省级建设部门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 第二十五条报送审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文件的规定见本办法附件三。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