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门根据《条例》和本办法进行清理,区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属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都要限期治理或逐步迁出;迁出前,不得扩建、新建设施。风景名胜区内原有的有碍景观的工程设施,要按规划要求进行遮掩,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单位的设施。按规划建设的各项设施,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三十条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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