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景点、景区要设立言简意赅的说明和醒目的保护标牌,其形式应因地制宜,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要建立健全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   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均属特殊用途林,不得砍伐。必要的疏伐、更新以及确需砍伐的林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报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后,始得进行。   风景名胜区要妥善地解决区内居民的生活燃料问题,一时尚不能完全避免燃用薪柴的,可在景观价值较低的区域规划一定数量的薪炭林,供近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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