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1-07-03 17:52
疏浚,不得随意围、填、堵、塞或作其它改变,对水源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要切实维护好动物的栖息环境,严禁伤害和滥捕野生动物。要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的生态知识和保护知识,形成爱护野生动物的良好风尚。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的地貌必须严加保护,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经营活动。风景名胜区内维护工程必须就地取用的沙石料,应在不破坏地貌的前提下由地方主管部门安排适当地点,限量采取。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的古建筑、古园林、石刻等文物古迹、革命遗迹、遗址和其它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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