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1-07-03 17:52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   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建立起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机制,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营施工企业对国家实行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从1988年1月1日开始,经主管部门提出,同级建设银行批准,施工企业可以承包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一定三年不变。承包以后,施工企业仍按照现行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利润。   对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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